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地方气象事业的通知
(1998年5月4日 青政办〔1998〕51号)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工作的通知》(国发〔1992〕25号)精神,省政府先后下发了青政〔1992〕84号和青政办〔1995〕66号文件,对进一步加强气象工作作了部署。几年来,各级政府认真贯彻省政府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力度,气象现代化建设步伐加快,气象工作在防灾减灾和农牧业服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去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快发展地方气象事业的意见(国办发〔1997〕43号),对进一步发展地方气象事业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贯彻落实国办发〔97〕43号文件精神,尽快建立与国家财政体制相适应的地方气象投入体制,积极改善气象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促进地方气象事业的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作如下通知:
一、发展我省地方气象事业的主要任务
气象事业是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全局性和先导性影响的基础性行业。加快发展地方气象事业对于充分发挥国家气象现代化骨干工程的总体效益,增强地方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趋利避害,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农牧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青海省气象事业发展纲要》确定了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气象事业发展的主要任务。其中,地方气象事业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与国家投资建设的项目相配套,建成省、州(地)气象卫星综合应用业务系统;建成县级气象信息产品与服务终端;改造更新地方布局的天气雷达;健全人工影响天气业务和现代化的人工影响天气管理体系;建立黄河上游人工增雨基地;建成省级中、小尺度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和完善省、州(地)级卫星遥感灾情监测系统;完善农业气象和商品粮基地气象服务系统;建立省、州(地)级新一代人机交互处理系统,完成省以下气象辅助通信网设备的更新。这些项目投入运行后,将进一步满足我省防灾减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发挥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我省地方气象事业的发展,切实加强领导,积极支持气象业务现代化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意识,加快我省地方气象事业的建设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