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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南北两山绿化条例

  (一)按照绿化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平整土地,适时种草、植树,保质保量完成绿化任务;
  (二)管护维修水利工程、道路,修建配套的小型水利灌溉设施及便道;
  (三)确定专人管护,做好病虫害防治和安全防火工作,巩固绿化成果,保证存活率达到75%以上;
  (四)制止破坏绿化成果和绿化工程设施及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五)保护绿化承包责任区内的各种设施和文物古迹。
  第九条 承包单位在承包区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由市人民政府核发土地使用证和林权证。
  第十条 采伐成材林木,必须按照《森林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承包单位在保证绿化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在承包区内进行有利于绿化、美化环境的基本建设,允许从事养殖业(舍饲圈养)、种植业、旅游服务等多种经营和联办养林企业。
  第十二条 绿化区域实行封山育林、育草,严禁开荒、挖沙、采石、取土、放牧、打猎、砍柴、打草、建坟、野外用火。
  第十三条 绿化南北两山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所需经费,应贯彻国家、单位、集体和个人多渠道筹集的原则,采取在有关部门的专项经费中安排,单位和社会集资,省、市财政适当补助的办法解决。
  承包单位所需的绿化经费自行解决,可分别在单位自有资金、预算外资金、企业营业外支出和绿化收益中开支。
  第十四条 对在南北两山绿化造林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绿化指挥部和市、区绿化委员会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五条 对无故不完成绿化南北两山任务的单位,由市绿化委员会责令限期完成。
  第十六条 对破坏南北两山绿化成果和绿化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西宁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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