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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失效]

  (一)不得在面向主要街道、广场和其它公共场所的阳(阴)台、窗口、屋顶堆放或悬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二)不得从阳(阴)台、窗口向外泼水和抛弃杂物;
  (三)不得在街道和广场碾场、晒粮、制煤砖,不得在主要街道和广场堆放粪肥垃圾、停放粪车、倾倒污水污物;
  (四)不得在街巷、人行道以及其它公共场所堆物作业。因施工需要临时占用时,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做到围栏作业,工完场清,及时修复;
  (五)新建楼房不准面临街巷、广场以及其它公共场所设置垃圾孔道,已有的要加强管理,保持清洁。
  第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要爱护花草树木,保持沿街树木绿篱、花坛和草坪的整洁美观。
  第九条 集贸市场的卫生保洁工作,由所在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做到划行归市,摊位整洁。
  禁止在医院、学校门口和未经划定的街巷、广场、车站摆摊设点。
  第十条 车站、停车场、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场)、公园、商店、饭馆等公共场所的卫生保洁工作,由本单位负责,并接受当地环卫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街巷和广场的卫生保洁工作,由当地环卫部门负责组织、按时清扫、保持清洁。
  第十二条 居民楼院的卫生保洁工作,由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保持生活环境整洁。
  第十三条 所有单位必须做好本单位内部的卫生保洁工作,并对各自承包的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段,坚持每日清扫,及时清除门前人行道及街道(公路)的冰雪,保持道路洁净畅通。
  第十四条 任何人都要遵守社会公德,注意公共卫生。不得随地吐痰和乱抛瓜皮果核、废纸、烟头等杂物,不准乱倒粪便和随地便溺。
  第十五条 市区内禁止养犬,经批准的军犬、警犬和科学实验用犬除外。
  第十六条 下列交通工具应当分别做到:
  (一)铁路客运列车进入市区时,保持清洁,关闭车内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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