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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管理三个办法的通知

  (三)全年经费支出预算。各部门和单位全年经费支出预算,由正常经费和专项经费两部分组成。
  (四)编制综合财务收支计划。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为切实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从1997年起,各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即将上交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和留在单位使用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与财政预算拨款统一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财政部门在核定单位支出预算时,结合预算内外资金,对其收费和收入区别不同情况后,统筹安排单位支出预算,并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
  三、程序和步骤
  (一)清理及核定单位各项基本数字。包括人员编制和实有人数、离退休人数、在校学生数、小汽车数等。重点清查核实人员编制数和单位收费及收入情况,做好预算内外资金的综合平衡。
  (二)制定公用经费定额。根据单位机构级别、规模、职责范围和工作量的差别,在对各项费用调查、分析和测算的基础上,确定四类支出定额(定额随同预算编制说明下达)。即:行政机关(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办公厅、综合部门、其他部门)公用经费定额;公检法司单位公用经费定额;全额事业单位(一般全额事业单位、高校、中专)公用经费定额;差额事业单位公用经费定额。
  差额事业单位公用经费定额,根据其全年创收收入和定额支出水平,分别核定单位补助经费,一定三年。
  公用经费定额确定后一般不作大的变动,如确需变动,根据物价水平和财力可能作适当调整
  (三)经费支出预算的编制、批复和执行
  (1)单位预算草案的编制。省财政厅公布各种公用经费预算定额,制定下发下一年度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支出预算表格,提出预算编制的具体原则和要求。各部门按照定额和要求,组织所属单位编制部门预算草案,按规定时间送交省财政厅汇总。
  (2)预算草案的批复。省财政厅对各单位送交的预算进行汇总、稽核和最后审定。并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省级支出预算草案后,向各部门和单位批复预算。各部门自省财政厅批复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所属单位预算。
  (3)预算的执行。各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批准下达的年度经费预算,按照用款计划拨款。单位预算一经确定,正常经费除政策性增支外,一概不予追加支出,对专项支出也要从严控制。
  四、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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