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
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管理三个办法的通知
(1997年1月2日 青政办〔1997〕1号)
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费零基预算编制办法》、《省级行政事业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省级党政群机关车辆编制与经费挂钩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省级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各州(地、市)可参照制订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预算支出管理,抓好增收节支工作,努力实现财政收支平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费零基预算编制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规范预算编制,强化预算约束,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分配职能。根据我省实际,从1997年起,对省级文教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支出预算实行零基预算编制办法。即以零为基点,重新核定单位的正常经费和专项经费。
一、基本原则
贯彻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按照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原则安排预算;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在保证正常经费供给的前提下,优先安排教育、科技和公检法办案经费等重点支出;综合平衡预算内外资金,实行收支统管,统筹安排各项支出;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制定配套支出管理措施,调动各预算单位节约支出的积极性。
二、基本方法
根据单位性质和现行财务收支状况,在清理核实各项基础数字的基础上,将单位经费支出预算分为正常经费和专项经费两部分,分别进行安排。
(一)正常经费预算的编制。正常经费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1、人员经费。主要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人民助学金、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等。按照《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与经费挂钩办法》逐单位核定。
2、公用经费。主要包括公务费、业务费、一般设备购置、修缮费及其他费用。对上述各项费用,根据各类单位的机构级别、规模、职责范围、工作量和组织收入的差别,分别确定不同的支出定额。按照不同的经费定额和编制人数,确定各单位公用经费预算。
(二)专项经费预算的编制。专项经费主要为一次性专款,包括大型设备购置费、更新改造经费和必要的事业费支出。对上述各项经费,按照《
预算法》和“先吃饭,后建设”的方针,在按人员和定额确定正常经费以后,再视财力情况,结合当年全省社会发展计划,安排各单位专项经费。专项经费分轻重缓急,从零开始逐项排队,逐项核定。首先保证重点项目的需要,其他专项经费量力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