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或其指定本机关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等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第九条 行政机关根据案件需要,其负责人还可指定若干名非本案调查人员协助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第十一条 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可申请回避:
(一)本案的调查人;
(二)当事人或者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以及与本案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举行的。
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其他人员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三章 听证参加人
第十二条 依照《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行政处罚要求听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当事人。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调查、检查、取证工作的人员是案件调查人员。
第十四条 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要求参加听证,是否准许,由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决定。行政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通知第三人参加听证。
第十五条 根据当事人委托,以当事人名义参加听证的人是代理人。
代理人参加听证应由当事人出具委托代理书,明确代理权限。
第十六条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二)依照本规则申请回避;
(三)对案件的事实情况和适用处罚的法律依据等进行申辩、举证和质证;
(四)对听证笔录进行审核、补充或者修正;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听证的告知和受理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