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9日)修改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第2号)
《青海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经1998年6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6月29日
青海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证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包括: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三条 青海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对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的制发和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州(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的法制机构对本地区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和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省级有关行政部门对系统内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和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行政执法证的发放对象是: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中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人员;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中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人员。
行政执法监督证的发放对象是: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专门人员。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在我省继续有效。省级有关部门应将行政执法证件样本和持证人员名单、证件编号等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备案。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及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青海省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统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