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做好企业改革和试点工作
“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改革要与地方企业改革相配套。各级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确定、逐级上报一批改革试点企业,并集中资金支持试点企业的技术改造和网点建设。试点企业享受国家和地方给予的国有中小型企业改革的有关优惠政策。
企业改革试点的推荐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指导下进行,各地民委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对国有中小型企业改革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选择在改革方面取得一定成效的各级民族贸易企业、民族用品生产和经销企业、边销茶经营企业、少数民族药品生产企业作为推荐对象。
推荐程序:属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备选推荐项目,并经企业开户行审核签章后,报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综合评估后,报全国民贸民品联系会议办公室。试点企业的申报材料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近三年企业的经营效益情况、企业改革试点方案和有关部门的审查推荐意见以及开户行的评估意见。各地要严格把关,严禁把国家和地方用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的资金挪作他用。
四、税收优惠政策
各地要严格执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提出的税收优惠办法。
五、利息优惠政策
“九五”期间,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继续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贷款实行比正常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利差由中国人民银行补贴(对中国农业银行发放的上述贷款,由人民银行按年利率2.88%给予补贴,对中国工商银行1988年1月1日后发放的上述贷款,由人民银行按年利率2.88%给予补贴)。优惠贷款额度的确定,由贷款企业经当地民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并报领导小组备案,贷款银行按信贷原则发放。凡优惠贷款利率,一律不许上浮,利息优惠部分的70%以上,必须用于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
六、“九五”期间,每年由人民银行总行安排我省的贴息贷款,重点用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的改革试点企业的技术改造和网点建设,利息补贴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其中地方财政贴息部分,省财政贴息25%,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贴息25%,并列入同级财政当年预算,保证及时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