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对跨地区跨部门因公出国(境)团组管理的通知
(1997年12月12日 青政办〔1997〕157号)
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深入发展,我省与中央各部门以及省际之间的联系和交往逐年增多,各地区、各部门组织少量跨地区、跨部门出国(境)团组(以下简称双跨团组),是开展对外业务工作所需要的。近年来,我省参加和组织的双跨团组逐渐增多,但有些双跨团组出访无实质内容,只是一般性考察、培训或参加各种名目的研讨会、交流活动等,收效不大,许多出访实质是变相公费旅游。少数单位为了牟利,不顾国家利益,组织与其业务无关的双跨团组,为本单位“创收”,影响很坏。根据国办发〔1997〕29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我省双跨团组的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组织双跨团组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人员要少而精,构成要合理。出国(境)执行的任务应属于组团单位的业务范围,如涉及其他部门主管的业务,审批部门应征求这些部门的意见。对出国(境)进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考察、研讨或访问的双跨团组,原则上不予审批。
二、拟参加省外有出国审批权部门组织的出国(境)双跨团组,在收到组团通知后应事先书面征得省级主管部门或州、地、市政府(党委)同意,还需书面征得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同意之后,方可向组团单位报名。不履行上述手续的,其出国(境)申请不予批准。省外经贸厅系统和西宁市的人员按现行程序办理。
三、经国家外经贸部授权或批准的单位,方可组织双跨团组出国(境)招商、举办或参加经贸展览;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授权或批准的单位,才能组织双跨团组出国(境)培训。上述出国(境)组团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四、全部或部分费用由参团单位负担的双跨团组,凡10人以上的均报省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由省政府审批;10人以下和全部费用由省外组团单位负担的双跨团组,按系统分别由省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省外经贸厅、西宁市政府按现行程序和规定审批。省外经贸厅、西宁市政府审批的双跨团组,如有非本系统、本市人员参加的,应事先书面征得省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的同意,方可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