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坚决关住新增民办教师的口子。任何地区、单位、学校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民办教师或代课教师,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仅限于1986年12月31日前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录用,持有“民办教师任用证书”,并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民办教师,国家规定的时间界限绝不能突破,必须做到按国家政策办事,令行禁止。
五、2000年以前分三年将合格民办教师全部转为公办教师。国家给我省下达的“民转公”专项指标和省政府配套下达的专项指标,由省劳动人事厅会同省教委、省计委等部门统筹安排,每年年初下达,指标当年有效,不能跨年度使用,不得以其它形式和借口挪作他用。“民转公”分年度工作目标是:1998年702名,1999年623名,2000年366名。提倡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前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有关地、市、州在逐年落实省上下达给本地区的专项指标的同时,根据需要与可能,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在不突破省上当年“农转非”指标和增人计划的前提下,尽可能安排一部分配套指标用于“民转公”。“民转公”工作要充分考虑民办教师的历史贡献和政策导向,以考核为主,不以考试定取舍。要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主要考核民办教师对教育事业的贡献;对任教时间长、教学成绩突出、多年在边远艰苦地区、贫困山区任教、担任学校领导工作和选招到中师深造、取得中师学历以及取得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材教法过关考试合格证”的民办教师要优先转为公办教师。
六、进一步扩大中等师范学校招收办教师的数量。全省中师每年定向招收民办教师的数量要达到中师招生总数的20%以上,未转和转正后的民办教师均可招收到中师进行学历教育,每年平均招收300名,三年合计900人。
七、坚决辞退不合格民办教师。未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乡镇自行录用及1986年底以后聘用的代课教师必须坚决辞退。对不能胜任教学工作,思想品质差甚至违法乱纪的不合格民办教师必须及时坚决辞退。辞退不合格民办教师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对正常辞退的人员,地方政府要根据其教龄等情况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
八、实行民办教师离岗退养制度。要进一步改进民办教师离岗退养办法,使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的生活得到保障,对未达到国家或我省规定退休条件的,以本人退养前的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每工作满一年给两个月的一次性退养金。达到国家或我省规定退休条件的,可参照公办教师的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九、采取措施切实解决好民办教师工资问题,努力提高在职民办教师的工资待遇。任何地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拖欠民办教师的工资。在调整公办教师工资时,相应增加民办教师工资。民办教师较多的地区,在一定时期内,可实行以县为单位的民办教师国家补助费总额包干制,减少民办教师不减补助费,节余部分专项用于提高在职民办教师的工资待遇,农村教育费附加应首先保证支付民办教师公助工资,在农村教育费附加40%内能保证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的地区,应首先做到同工同酬,其它地区民办教师的工资至少要达到公办教师工资的三分之二。民办教师工资中的集体统筹部分,应由乡镇政府负责足额发放,县级财政、人事、教育部门负责督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