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
(1997年12月9日 青政办〔1997〕156号)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精神,现就我省2000年前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重大意义。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农村教育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加强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保“两基”、促“两全”的重大举措,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务院的这一战略决策,对深化农村牧区教育改革、实现全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任务,提高农村牧区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民办教师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特殊的群体,是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几十年来,广大民办教师在我省农村牧区条件最艰苦的基层教育第一线,在工资待遇不高、工作环境较差、生活困难较大的情况下,辛勤耕耘,为我省农村牧区基础教育和社会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将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作为全省教育工作的重要目标之一,多次进行安排部署。从1986年到1997年,全省已有4472名合格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1995年,黄南、果洛两州率先全部解决了民办教师问题,1997年下达的1996年度“民转公”专项指标如期完成后,海北州、海西州(含格尔木市)和玉树州也将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目前全省截止1986年12月31日以前的民办教师共有1691人,主要分布在海东地区、西宁市和海南藏族自治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从贯彻落实《
教育法》、《
教师法》和实施“科教兴青”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认识,采取得力措施,确保2000年前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顺利实现。
二、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实行地方责任制,纳入地方教育事业目标责任书管理。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劳动人事、计划、教育、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做好沟通与协调工作,建立层层负责的有效工作保障机制。目前民办教师数量多的海东地区、西宁市、海南州要抓紧制定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于十二月底前报省教委并抄送省人事、计划、财政部门。省劳动人事厅会同省计划、教育、财政、公安等部门,根据省政府制定的总体规划和有关地、市、州民办教师分布情况及各地经济发展现状,每年定期下达“民转公”指标,并做好督查落实工作。
三、全面、准确、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关、转、招、辞、退”的民办教师工作五字方针。工作的着重点放在加强管理、提高素质、改善待遇和完善配套措施上,各地要对民办教师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防止工作上的随意性和出现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