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失效]

  (1)实有财政供养人数计算公式:
  实有财政供养人数=财政拨款单位实有人数+财政补贴单位实有人数+离退休人数+集体单位实有人数
  (2)财政供养人数计算公式:
  财政供养人数=编制人数(财政拨款单位人数+财政补贴单位人数×70%)+超编人数(财政拨款单位人数×50%+财政补贴单位人数×70%×50%)+集体单位人数×30%+离退休人数
  (3)标准财政供养人数:以西宁市(不含大通县,下同)1个财政供养人员为1个标准财政供养人员。按各州、县工资差别系数,分别将各州、县的财政供养人数换算为标准财政供养人数。计算公式:
  某州、县工资差别系数=某州、县职工工资类别(1+地区差系数)÷西宁市职工工资类别(1+地区差系数)
  某州、县标准财政供养人数=某州、县财政供养人数×某州、县工资差别系数
  (4)财政供养人员计分标准及各州、县积分的计算
  以标准财政供养人员为计分依据,每100人计1分。
  财政供养人员积分=1分×(标准财政供养人数÷100人)
  2、中小学生计分标准:
  中小学生每10000人计2分。
  某州、县中小学生积分=2分×(某州、县中小学生人数÷10000人)
  3、寄宿制学校学生计分标准:
  寄宿制学校学生每10000人计4分。
  某州、县寄宿制学校学生积分=4分×(某州、县寄宿制学校学生人数÷10000人)
  4、民师卫校学生计分标准:
  民师卫校学生每1000人计1分。
  某州、县民师卫校学生积分=1分×(某州、县民师卫校学生人数÷1000人)
  5、医疗卫生机构病床计分标准:
  每200张病床计1分。
  某州、县病床数积分=1分×(某州、县病床数÷200张)
  6、优抚人员计分标准:
  优抚人员每250人计1分。
  某州、县优抚人员积分=1分×(某州、县优抚人数÷250人)
  7、民办教师计分标准:
  民办教师每1000人计1分。
  某州、县民办教师积分=1分×(某州、县民办教师人数÷1000人)
  8、少数民族人口数计分标准:
  少数民族100000人计1分。
  某州、县少数民族人口数积分=1分×(某州、县少数民族人数÷100000人)
  9、国土面积计分标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