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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向企业乱收费项目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向企业乱收费项目的通知
 (1997年11月11日 青政〔1997〕92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文件精神,加大我省治乱减负工作力度,保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省政府决定对一些违反国家收费管理政策,未经省政府及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设置的收费、摊派项目分期分批予以取消。现将清理出的第二批乱收费项目公布取消(名单附后),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进一步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公布取消的第二批向企业乱收费项目

  一、统计部门
  1、统计上岗证书费
  2、统计证年审费
  3、新开工项目登记费
  4、调查费
  二、街道办事处
  5、安全达标费
  6、花灯费
  7、卫生占道费
  8、计划生育宣传费
  三、财政部门
  9、企业报表工本费
  四、公安部门
  10、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
  11、治安管理费
  12、消防安全许可证费
  13、消防培训证费
  14、消防宣传费
  15、消防押运证费
  16、消防准运证费
  17、消防操作证费
  18、危险品标志工本费
  19、消防产品管理登记书工本费
  20、警示牌工本费(公安派出所收取)
  21、临时停车费
  22、“三包”牌子费
  23、招工落户费
  24、驾驶员执勤费
  25、交通事故风险押金
  五、水利部门
  26、清渠费
  六、经贸部门
  27、民兵训练费
  28、企业管理标牌费
  七、对外经济贸易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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