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九、第三十四条第二款部分规定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受质询机关的书面答复如果不满意,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作再次答复。”
三十、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质询案在被质询机关未作出答复前,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该质询案即行终止。”
三十一、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要围绕议题,作好准备,发言应当简短明确。”
三十二、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应先表决修正案。”
三十三、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举手或其它方式,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删去第四十条二款内容。
三十四、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表决人事任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方式。补选本省出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三十五、第四十二条一款改为第三十六条一款并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和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决议、决定和会议情况,省级报纸、广播和电视应及时报道。《青海日报》收到地方性法规、条例、决议和决定的正式文本后,一般应于15日内登载。”
三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常务委员会通过和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决议、决定,依法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备案。同时刊登《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此外,还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章、条、款、项的顺序,作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