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1997)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1997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议事工作的实践,决定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保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和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第二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三、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四、第八条、第七条合并,改为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者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秘书长请假。”
  五、第四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议题,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六、第五条第一款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的10日前,将开会日期、会议议程草案等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有关部门及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删去第五条第二款。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