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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1997修正)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七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视察、执法检查和调查工作。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开展视察、执法检查和调查工作时,应当围绕宪法、法律、法规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执行,准备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及时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
  常务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联系在本省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加强同西宁市、自治州、自治县、海东地区各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联系,促进地方人大工作的开展。

第八章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四十二条 办公厅是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
  (一)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以及常务委员会召开的其他会议的筹备工作,协同专门委员会做好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服务工作;
  (二)起草或组织起草常务委员会综合性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进行调查研究和地方人大工作理论研究,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编印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刊物;
  (三)承办人事任免议案的具体工作;
  (四)承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联络、有关议案和代表建议、批评的具体工作,承办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受理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六)办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负责机关的文书处理、印信档案管理、行政事务和接待等工作;
  (八)办理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和秘书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章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法制工作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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