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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1997修正)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主任会议决定的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的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或者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九条 主任会议的职责:
  (一)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日期;
  (二)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三)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决议、决定草案;
  (四)决定议案是否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质询案的答复方式;
  (五)听取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
  (六)提出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讨论、决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和工作委员会提出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处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重要的建议、批评、意见和来信来访;
  (八)组织视察、执法检查和调查并听取情况汇报;
  (九)研究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意见;
  (十)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事项;
  (十一)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在紧急情况下,主任会议受理并决定是否许可司法机关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拘留、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报告,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机关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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