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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失效]

第二章 强化企业自负盈亏责任

  第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企业处负盈亏机制。
  企业是承担自负盈亏责任的主体,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享有权益,厂长(经理)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盈亏负有直接经营责任。职工按其内部经济责任制,对企业盈亏也负有相应责任。
  企业未完成上交利润的,企业应以风险基金,承包抵压金,工资储备金和企业留利补交。
  第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企业分配约束和监督机制。
  企业必须根据经济效益的增减,决定职工收入的增减,企业要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依据实现利税),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依据净产值)增长幅度的前提下,确定工资总额。
  企业的工资、奖金分配方案,需经职代会审查同意,分配情况应向全体职工公开。
  厂长(经理)晋升工资,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企业每年应从工资总额的新增部分按不少于百分之十计提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工资储备基金累计达到本企业一年工资总额的,可以不再提取。
  劳动工资、财税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工资、奖金分配的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制止和纠正。
  第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企业奖惩机制。
  企业连续三年完成上交利润和其它承包指标,并实现企业资产增值的,厂长(经理)的工资收入可高于职工人均收入的1-4倍。
  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企业实现减亏的,其工资总额按核定的工效挂钩比例上浮;实现扭亏为盈的,除恢复正常发放的工资、奖金外,当年实现的利润可全部留给企业。对增盈、减亏、扭亏有较突出贡献的厂长(经理)或厂级领导,政府主管部门可给予重奖,奖金由决定奖励部门拨给。
  经营有方,业绩突出,身体健康,工作需要的厂长(经理)可适当放宽任职年龄界限。
  企业当年发生经营性亏损,厂级领导应停发奖金;企业连续二年发生经营性亏损并且亏损额增加的,除核减企业工资总额外,政府主管部门可根据责任大小,适当降低厂级领导工资,对企业领导班子进行必要的调整。限期不能扭亏的,对厂级领导进行免职或者降级、降职处理。
  第二十条 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年度经营成果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企业必须依据国家规定,编制年度资产负责和损益财会等报表,报财政部门审核。
  企业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转让、报废发生的净损益,库存材料、物资因国家统一调价发生的差价,及计提的折旧等,计入当年损益。
  企业以不提或少提折旧费和大修理费,少计成本或者挂账不摊等手段,造成利润虚增或虚盈实亏的,政府有关部门有权责令企业以留用资金补足。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经济活动的监督、检查。在审查企业决算时,如发生新的潜亏,要责令企业调整决算,并追查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已经发生的潜亏,要转为明亏,并依照国务院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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