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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2年3月28日 实施日期:2003年3月28日)废止

青海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1993年1月6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1月12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施行)

第一章 落实企业经营权

  第一条 落实企业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责任制形式。
  企业有权按照国家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申请选择符合本企业特点的资产经营形式(承包经营、利税分流、租赁经营、股份制等),依法行使经营权。
  要继续坚持和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未实行承包的,其经营形式由政府有关部门确定。
  选择一些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学习推行西钢经验。
  承包期限一般应不少于三年;有条件的,还可延长承包期限。
  第二条 落实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权。
  放开企业生产经营范围。除法律和国务院有特殊规定者外,各级政府、部门有关限制企业生产经营范围的规定一律废止。企业根据市场需要和产业政策导向,自主确定生产经营的范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企业调整生产经营范围的申请后,应在一周内办妥变更登记手续。
  进一步缩小指令性计划。对国务院计划管理部门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的产品,由省计划部门编制下发产品目录,并组织供需双方签订合同或签订国家订货合同;对省计划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产品,实行定点定量供应,价格由供需双方商定。需方不签定合同的,企业可以不安排生产;对没有相应物资、能源和运输条件保证的指令性计划,企业有权要求调整;不予调整的,企业可以拒绝执行。
  除国务院和省政府计划管理部门外,其它任何部门不得向企业下达或追加指令性计划。
  第三条 落实企业产品、劳务定价权。
  对国家和省物价管理部门管理的个别日用工业消费品和少数生产资料的价格,由省物价部门汇总编制产品价格目录,其余的产品价格和企业提供的加工、维修、技术协作等劳务价格,由企业自主定价。
  第四条 落实企业产品销售权。
  对企业根据指令性计划生产的产品,由计划下达部门组织签订供需合同;需方或政府指定单位要按合同规定履约;需方或政府指定的单位不履行合同的,由计划下达部门协调解决,解决不了的,企业可以提请经济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依法起诉,除依法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外,已生产的产品可以自销;难以自销或自销造成经济损失,由需方依法给予赔偿。
  企业生产指令性计划以外的产品及指令性计划超产部分,可以自主确定销售范围、销售对象和销售方式。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对其采取封锁限制或其它歧视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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