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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市昆仑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 对研究和推广科技成果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科技人员,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可按其科技成果投产后第一年新增利税的10%进行一次性奖励;连续三年年创利润在10万元以上的,按年创利润的10%连续三年发给奖金。对上述奖金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单位奖金税。
  第十八条 年出口创汇达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经过批准赋予外贸出口经营权。
  第十九条 个人兴办企业出资在10万元以上、期限不少于五年的,可予办理格尔木市“农转非”指标3人,20万元以上的可予办理5人。
  第二十条 个人在开发区内购买房产在5万元以上的,可予办理格尔木市“农转非”指标2人,10万元以上的可办理4人。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在开发区内连续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可予办理格尔木市“农转非”指标2人。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内企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由企业自定。
  第二十三条 开发区内用工实行自由招聘、择优录用。
  第二十四条 开发区内职工工资由所在企业自行确定。
  第二十五条 开发区内企业职工工作环境、住房、生活标准,由所在企业根据经营情况自行确定。
  第二十六条 企业名称在不重名的前提下,可冠以省、市名或第二名称。
  第二十七条 对新建的国家大中型项目,重要的资源综合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其它特殊情况,可给予优惠政策,由开发区管委会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协商解决。
  第二十八条 对于符合产业发展方向,但因资源情况和生产条件建在开发区以外、格尔木市范围以内的新建扩建的资源开发型企业,可在开发区注册,并享有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开发区管委会办理的批件,在本规定范围内的,具有省级有关部门的审批权力,如需有关单位鉴印的,可据此办理,责任由管委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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