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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市昆仑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暂行规定

格尔木市昆仑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暂行规定
 (1992年6月26日 青政〔1992〕51号)

  第一条 为了加快格尔木市资源开发和经济发展步伐,鼓励国外和省内外客户到格尔木市昆仑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投资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发区内的所有经济技术实体除享受国家和青海省、格尔木市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外,还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在符合开发区统一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对以下产业部门进行投资:
  1、能源、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
  2、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3、资源综合利用和深加工项目;
  4、生产出口创汇和替代进口产品的项目;
  5、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6、商业、物资供销、对外贸易、房地产业、经济技术信息和咨询服务,以及其他为资源开发服务的项目。
  第四条 开发区内新建的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加工工业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以下,外商和港澳台同胞投资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由开发区管委会审批。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对各类建设项目实行一次审批。
  第五条 开发区内土地由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管理,实行土地使用权有限期的无偿转让和有偿转让,转让期最长为70年,在转让期内,可依法出租、转让和抵押。
  建设单位占用非耕地面积在2000亩以下、耕地面积在1000亩以下的建设用地,由开发区管委会直接审批,报省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建设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零税率或低税率。
  第七条 在开发区开办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经营的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生产性企业从正式投产之日起,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免征工商统一税五年。期满后仍有困难者,经报批,还可以继续定期减免。
  2、对各类“三资”企业,凡合作年限在15年以上的,按照国家统一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投产的年度起,头七年将企业所得税全部返还,以后八年内返还50%。
  3、外商投资者将企业分得的利润,在开发区内再投资,期限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全部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交纳的企业所得税款;如该项投资不足五年撤回的,追回已返还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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