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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办法
 (一九九一年三月九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使之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系指:
  (一)本级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有关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本级政协委员在政协全委会议期间提出的有关政府工作的提案(以下简称“提案”)。
  (二)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视察政府工作中提出的书面建议、提案。
  (三)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写给政府领导人及政府所属部门的书面建议。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其它方式、途径提出的有关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全国会议期间提出的有关我省政府工作的建议、提案。
  第三条 凡属各级政府承办的建议、提案、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属于省人民政府承办的由省政府批转有关部门办理,属于州(地、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承办的逐级转交办理。
  第四条 各级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应按本办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级政府所属各部门和有关单位承办建议和提案。
  (二)对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建议和提案进行必要的协调。
  (三)督促各承办部门和单位及时办理建议和提案。
  (四)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及下级政府承办建议和提案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五)总结、交流和推广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经验。
  第五条 在办理建议和提案时,各级政府办公厅(室)应主动与同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政协办公厅(室)加强联系与协作。在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全委会议期间,同级政府办公厅(室)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承办任务较大的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参加大会议案组的工作,逐件研究确定建议、提案的转办意见,并选择若干条件成熟的建议、提案,招集承办单位在会上予以答复。也可组织现场办案,及时解决问题。
  第六条 办理建议和提案应遵循积极主动,实事求是,重在解决问题的原则。凡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不得推诿、扯皮;应该解决但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要纳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凡不具备条件,不符合实际和有关规定而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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