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涉外文化经营项目;
(四)各类跨省(区)文化经营活动和营业演出活动;
(五)音像制品的批发、放映业务;
(六)电影发行放映机构的设立与注销;
(七)文物经营;
(八)演出经纪机构。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负责审批所辖文化市场的文化经营项目。
第十四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省属文化团体、驻青部队开办的文化经营项目、涉外文化经营项目、省属单位及中央驻青单位开办的重点文化、娱乐场所进行直接管理外,其余文化经营项目由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演出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期后由文化经营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临时演出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为三个月。期满后由原发证机关予以缴销。
第十六条 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停业、歇业、迁移或变更时,应向原发放许可证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证缴销或歇业、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许可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文化部或省文化厅统一监制,不得伪造、转让或买卖。
第四章 市场管理
第十八条 各类营业性演出场所,不得接纳未经审批的表演团体和个人进行营业性演出。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发行、批发、出租、零售、放映业务。
第二十条 音像制品统一由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禁止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音像制品的出版业务。
禁止非法出版、复制、走私和内容反动、淫秽、宣场暴力、色情、封建迷信的音像制品进入市场。
禁止发行、批发、出租、放映未经国家和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音像制品。
第二十一条 凡进入我省文化市场的电影影片,必须经国家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由电影发行部门发行,严禁发行、放映未经国家电影审查机构批准发行或已明令停映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