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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实施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办法[失效]

  (四)不按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质量监督检测,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或设计图签的;
  (七)参加投标的单位或个人串通作弊,抬高或压低标价,采取不正当手段竞争的;
  (八)使用未核定质量等级或质量不合格的建筑产品和设备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工程二阶段设计未报审查的;
  (二)建设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验收的;
  (三)工程监理单位擅自转让监理业务的;
  (四)建设单位拒不移交工程档案资料、拒不补充完整工程档案资料或作虚假材料的;
  (五)拒绝接受安全管理与监督,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或隐瞒事故的。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责令改正,并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的承发包双方分别处以建设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对设备采购、建设监理的承发包双方分别处以非法收入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建设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建筑市场管理人员,以及参与建筑市场管理的其他人员,在建筑市场交易或者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行贿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阻碍建设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建筑市场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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