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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实施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办法[失效]

  第十六条 参加建设工程投标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串通报价,抬高或压低报价和采取非法手段排挤竞争对手。建设单位或其代理人不得向参加投标的单位或个人泄漏标底。
  第十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发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立项;
  (二)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第十八条 工程施工发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
  (二)工程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三)建设资金落实;
  (四)有建设用地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拆迁符合工程进度要求。
  第十九条 承包单位承包的建设工程应当自行组织完成。具有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向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发包工程,分包单位不得转包。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到市建设行政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领取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
  (二)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三)已办理施工合同审查和鉴证手续;
  (四)已预交工程档案保证金;
  (五)已按规定办理规划、环保、人防、消防等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凭施工许可证方可办理施工用水、城市道路开挖以及城市给排水入网的手续。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章 价造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按国家和省有关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和工期定额以及计价办法统一管理。
  专业专用建设工程造价,按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专业建设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定额以及计价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建设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建筑材料价格以及人工、机械费用的变化情况,及时测算和调整西宁地区建设工程价格预测系数、价格结算系数以及编制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西宁地区单位估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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