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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实施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西宁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4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4日)废止

西宁市实施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办法
 (1997年3月19日 宁政〔1997〕第3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建筑业的发展,根据《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下同)、建筑构配件和非标准设备加工及其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等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遵守公正平等、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和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工商、环保、劳动、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配合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均应到市建设行政部门统一报建。
  第六条 建设项目按投资额实行分级审批和管理:
  (一)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民用建筑和非生产性项目、5000万元以下的一般工业项目、7000万元以下的市政、公用、交通等建设项目由市建设行政部门审批和监督管理;
  (二)5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区(县)建设行政部门审批并监督管理;
  (三)2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其工程质量和安全由区(县)建设行政部门负责监督。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七条 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建筑构配件生产、建设监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及国家和我省规定应实行资质管理的其它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建设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审核或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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