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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失效]

  (二)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数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录用对象、范围及采取的考试方法等。
  用人部门每年第四季度在预测的基础上编制下一年度的录用计划。并在每年一月底前分别报省、州(地、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录用计划确定后,应在考试前一个月由主管机关和录用部门联合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的内容包括:
  (一)录用部门、职位、名额;
  (二)招考范围、对象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报名时间、地点和考试时间;
  (四)其它须知事项。

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八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四)报考州(地、市)及其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的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县(市、区)及其以下政府工作部门的一般应具有中专或高中文化程度;
  (五)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报考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的须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三十五岁以下;
  (七)具有录用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报名时要出具有关证件及证明材料,要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工作由各级政府要事部门和用人部门共同负责,凡符合报名条件者,填写《青海省录用国家公务员报名登记表》,由人事部门或用人部门发放准考证。

第五章 考试

  第二十条 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笔试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共科目的设置由国家人事部确定,考试由省政府人事部门统一部署,实行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时间、统一评卷,每年举行一次;专业科目由州(地、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根据拟任职位的要求和用人部门的意见确定;其笔试可以同公共科目考试一起组织,也可单独进行。笔试办法由省劳动人事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面试可由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用人部门组织实施。面试办法由省劳动人事厅另行制定。笔试不合格者不能参加面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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