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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测绘管理办法

西宁市测绘管理办法
 (1997年3月19日 宁政〔1997〕第31号)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工作管理,适应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军事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测绘活动时,也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西宁市土地规划行政部门主管本市测绘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指令性测绘任务;
  (二)编制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规划、地籍测绘规划;
  (三)负责测绘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进行测绘资格验证、注册、测绘项目登记、发证和测绘合同审核;
  (四)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平面、高程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航空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房产地籍测量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城市规划定线,建筑放线、验线、竣工测量以及拔地、市政工程、地籍、地下工程等城市工程测量管理;
  (六)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组织编绘出版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种比例尺的地形图、专题地图和地图集;
  (七)负责接收、搜集、整理、储存本市基础测绘成果以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对测绘成果进行质量监督和保密检查;
  (八)负责城市地理信息工程的建设管理;
  (九)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项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持有国家和省级测绘管理部门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经市测绘行政部门资格验证、注册,取得《西宁市城市测绘许可证》后,方可在本市承揽相应的测绘业务。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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