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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在全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中实行收费监督卡的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
 在全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中实行收费监督卡的意见的通知
 (1997年1月20日 青政办〔1997〕19号)


  省物价局、财政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中实行收费监督卡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在全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中实行收费监督卡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提高收费透明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全省第二次个体私营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费实行监督卡制度。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青海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收费监督卡》(以下简称《监督卡》)所列收费项目及标准,是自1991年以来,按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的审批权限和治理乱收费工作的要求,经省物价局、财政厅重新审定发布的合法收费依据。对于既不合法,又不符合国家收费审批权限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立即停止执行,自觉接受财政、物价监督检查机构的处理。废止省级其他部门、省以下各级政府越权审批和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今后,凡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按《监督卡》中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收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监督卡》之外自行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不得超标准和扩大范围执行。否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严肃查处。
  二、凡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费的工作人员,须经培训后方能上岗。收费时,必须佩戴省物价局统一制发的《收费员岗位征》,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有收费必须逐项逐页如实填写在《监督卡》中签章备查。否则,缴费人有权拒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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