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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青海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1995)

  (一)确定会议召开的日期;
  (二)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列席会议人员名单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名单草案;
  (四)批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
  (五)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做好提交会议审议事项的有关工作;
  (六)会务工作和其他筹备工作。”
  六、原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删去第二款。
  七、原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财政预算、预算执行情况或者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删去第(三)项,原第(四)项作为第(三)项,“乡长”之前增加“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八、原第十五条作为第十四条,删去第一款。
  九、原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五条,增加第二款:“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本行政区域内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
  十、原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十一、原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在三个月内答复代表。”
  十二、原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八条,原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九条,原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乡长”之前增加“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十三、第十八条增加第二款:“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乡长、镇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超过上述差额,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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