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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三)建立健全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加强治安防范,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违法犯罪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五)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做好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以及保外就医、假释等人员的监督、改造、考察工作;
  (六)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
  (七)关心青少年身心健康,配合单位、家庭、学校做好对失足青少年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二十九条 农村牧区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农(牧)户联防、民兵值勤等治安联防活动。
  第三十条 家庭应当教育家庭成员遵纪守法,尊老爱幼,搞好邻里关系,配合社会、单位、学校加强对家庭成员尤其是青少年子女的教育。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的教育和监护责任。
  第三十一条 群防群治组织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公民应当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坚决制止和举报,并向司法机关如实作证或者提供线索,不得纵容、包庇、窝藏违法犯罪分子。公民对正在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犯,有权扭送和举报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三十三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单位内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经费,由本单位列支。
  社会群防群治工作所需经费,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坚持自愿、受益、适度和资金定向使用的原则,可以适当集资。

第四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四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牺牲的,依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逐级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烈士称号,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家属给予抚恤;不够烈士条件的,比照因公死亡对待,并一次性发给抚恤金。
  对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公民,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给予表彰奖励,可以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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