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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洛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

第二章 步骤和目标

  第六条 自治州从实际出发,分阶段、有步骤地实施义务教育,到本世纪末的具体步骤和目标为:
  (一)州、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实施九年义务教育,2000年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二)农业区实施六年义务教育,2000年基本普及六年义务教育;
  (三)纯牧业区实施三年或四年义务教育,2000年基本普及三年或四年义务教育。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州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全州实施义务教育总体方案,检查、监督全州义务教育的实施和经费的落实、管理和使用;
  (二)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县实施义务教育的具体规划和方案,并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州、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规划并合理设置各类小学、初级中学,方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对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授权所在学校颁发完成义务教育证书;
  (四)州、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动员、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五)州、县、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发展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
  (六)州、县、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经济、教育发展状况,采取多种措施和办学模式,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努力改善办学条件,推动义务教育发展;
  (七)州、县人民政府要及时研究解决义务教育中的重大问题,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义务教育的实施情况。
  第八条 州、县设立教育督导机构并配备督导人员,对本地区的义务教育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州、县教育行政部门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中、小学校的规模、办学形式、教学内容和招生方案。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本地区中、小学校的开办、合并、搬迁、停办意见;
  (二)管理中、小学校的教育、教学和教学科研工作,改革学校内部管理体制;
  (三)管理、使用教育经费。
  第十条 中、小学校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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