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果洛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6月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1日)果洛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
(1995年4月14日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5年7月29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步骤和目标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章 学生
第五章 教师
第六章 经费
第七章 奖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果洛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的基础教育事业,提高民族文化素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以及《
果洛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施义务教育是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政府、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义务教育实行地方负责,以县为主,县、乡(镇)两级管理,县、乡(镇)、村三级办学的体制,同时鼓励和提倡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兴办学校、捐资助学,逐步形成政府办学为主与社会各界参与办学相结合的体制。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发展基础教育放在优先位置,采取特殊政策和有效措施推进义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