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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洛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果洛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6月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1日)

果洛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
 (1995年4月14日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5年7月29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步骤和目标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章 学生
  第五章 教师
  第六章 经费
  第七章 奖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果洛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的基础教育事业,提高民族文化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以及《果洛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施义务教育是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政府、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义务教育实行地方负责,以县为主,县、乡(镇)两级管理,县、乡(镇)、村三级办学的体制,同时鼓励和提倡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兴办学校、捐资助学,逐步形成政府办学为主与社会各界参与办学相结合的体制。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发展基础教育放在优先位置,采取特殊政策和有效措施推进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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