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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

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
 (1994年5月13日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5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玉树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贯彻执行国家的民族语文政策的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使民族语言文字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 藏语文是自治州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行使权利的主要语言文字之一。自治州自治机关执行职务的时候,通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
  第四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坚持藏语文工作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基础工作,拓宽使用范围,促进藏语文的学习和使用。
  第五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干部职工互相学习语言文字。藏族干部职工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汉族和其它少数民族干部职工也要学习藏语言文字。
  第六条 自治州藏语文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管理全州藏语文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民族语文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检查督促本条例的实施;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条例,制定藏语文工作的实施规划和措施;
  (三)检查和指导藏语文教学、科研、编译、新闻、广播、出版、古籍整理等工作;
  (四)组织藏语文的学术研究、协作交流、业务考核和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管理藏语文规范化、标准化及其推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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