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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

  第二十三条 普通中、小学校以汉语文教学为主,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年级加设藏语文课;民族中、小学校以藏语文教学为主,在适当年级加设汉语文课。
  第二十四条 牧区乡寄宿小学应努力扩大办学规模,提高办学效益,逐步办成学制6年的全日制学校。
  有条件的村应办小学,村办小学以民办公助为主,主要实施3年义务教育。
  第二十五条 全日制中、小学校要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要求开齐课程,保证教学时间,完成教学任务。
  村办简易小学和教学点,主要开设藏语文、算术和思想品德课。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校要有计划地对学生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和劳动技艺教育。

第七章 经费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应以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率两个百分点的比例,逐年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及其公用部分(扣除物价上涨因素)每年递增5%。
  国家下拨给自治州的少数民族补助款和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应有一定比例用于发展基础教育;自治州地方机动财力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的部分不低于20%。
  第二十八条 依法在自治州城乡征收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和按规定筹集的教育费主要用于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 扶贫资金应有一定比例用于义务教育,城市建设维修资金应有一定比例用于维修城镇中、小学校的危房。
  第三十条 州、县人民政府建立基础教育基金。
  鼓励多渠道、多形式集资办学和社会各界人士捐资助学。
  第三十一条 政府划拨给寄宿制学校的人民助学金应随着寄宿生的增加和物价的提高逐步增加,保证学生生活和义务教育事业的需要。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审计、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教育经费的管理和审计监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应当管好、用好教育经费,提高投资效益,杜绝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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