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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

  自治州人民政府要加强自治州民族师范建设,使其成为小学师资培养、培训基地。
  第十六条 自治州对不具备国家规定学历的教师进行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教师发给资格证书;不合格的,经过进修再次进行考核,仍不合格者,不得聘为教师。
  未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抽调或借调教师改做其他工作。
  不得将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人员调入学校担任教师。
  第十七条 自治州建立师资培训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委托培养、离职进修、在职函授等形式,不断提高教师的政治、业务素质。
  委托培养、进修的教师毕业后,一律回原单位从事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 自治州采取优惠政策,吸引外地教师来自治州任教。
  第十九条 人民教师要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认真履行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热爱学生,全面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和优惠政策,稳定教师队伍,鼓励教师安心工作:
  (一)给中、小学教师每年报销一次探亲往返费用;
  (二)在西宁修建退休教师楼,安置长期在玉树从事教育工作的离退休老教师;
  (三)由教育部门委托培养上大专以上院校,学习年限不少于两年并取得结业证书的中、小学教师,回来仍从事教育工作的,在自治州范围内承认其相应的学历;
  (四)定期给教师检查身体,从实际出发安排老教师到内地疗养;
  (五)到村一级小学任教的公办教师向上浮动一级工资;
  (六)对长期在自治州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在福利、住房、医疗、子女升学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改善民办教师的待遇。专职民办教师的月工资不得少于200元。对长期从事教育工作的民办教师,可根据他们的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逐步择优转为公办教师。

第六章 教育和教学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教育学生,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摆在首位,加强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民主与法制、民族团结和民族政策教育,注重文明行为养成教育,改进德育的内容和方法,注重教育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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