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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

  (一)州、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实施9年义务教育,2000年基本普及9年义务教育;
  (二)玉树、称多、囊谦县的农业乡(镇)实施6年义务教育,2005年基本普及6年义务教育;
  (三)杂多、治多、曲麻莱县各乡和玉树、称多、囊谦县的纯牧业乡,实施3-4年义务教育。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州、县、乡(镇)人民政府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实施义务教育的规划,依法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义务教育;
  (二)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工作的领导;
  (三)结合当地经济、教育发展状况,采取适应本地实际的政策措施、办学模式和工作步骤,推动义务教育发展;
  (四)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增加教育投入,合理规划、设置中、小学校,努力改善办学条件,逐步使其达到省人民政府制定的义务教育办学标准;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动员、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并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六)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七)建立中、小学校舍检查制度,定期检查、维修学校危房;
  (八)为农村、牧区寄宿制中、小学校划拨一定数量的土地和草山,帮助其开展勤工俭学活动;
  (九)州、县人民政府应定期召开教育工作会议,研究解决义务教育中的重大问题,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义务教育进展情况。
  第八条 州、县教育行政部门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对学校进行宏观管理;
  (二)开展教育管理和教学内容的科学研究工作,按照教育规律,指导中、小学校工作,改革管理体制和教学方法;
  (三)管理、使用好教育经费;
  (四)从本地实际出发,确定中、小学校的规模、办学形式、教学内容和招生方案等;
  (五)建立教育质量标准和评估指标体系,加强督导队伍建设,搞好督导工作;
  (六)管理、培训和考核中、小学校的领导、教师和教育行政管理干部;
  (七)监督管理中、小学校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校舍、场地、草山使用情况,及时查处中、小学校乱收费和随意将校舍、场地、草山出租、出让和移作他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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