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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

玉树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
 (1994年5月13日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4年11月23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1994年11月23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步骤和目标
  第三章 职责
  第四章 入学
  第五章 教师队伍建设
  第六章 教育和教学
  第七章 经费
  第八章 奖励和惩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自治州的民族基础教育事业,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玉树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各县、乡,根据经济和文化教育基础,实施不同年限的义务教育。
  组织实施义务教育是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政府、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第四条 义务教育实行地方负责,以县为主,县、乡(镇)两级管理,县、乡(镇)、村三级办学的体制,同时鼓励和提倡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办学,逐步形成政府办学为主与社会各界参与办学相结合的新体制。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发展基础教育放在优先位置,采取特殊政策和有效措施,积极推进义务教育进程。

第二章 步骤和目标

  第六条 自治州实施义务教育的步骤和目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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