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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藏族自治州财政预算管理条例

玉树藏族自治州财政预算管理条例
 (1994年5月13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30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预算的管理,保障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州、县财政预算管理包括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监督和决算的编制审批。
  第三条 州、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四)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州、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二)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
  (三)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四)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五)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四条 州、县人民政府具有下列职责:
  (一)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
  (二)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
  (三)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四)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五)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六)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七)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
  (八)在每一预算年度内至少一次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九)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第五条 州、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有下列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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