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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教育工作条例

第三章 民族职业技术教育

  第十四条 自治州要加快中等教育结构改革,大力发展民族职业技术教育。根据本地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条件,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实行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后分流,办好职业技术学校(班)。教育、计划、劳动、农牧、科技、财政、商业、工交等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下,搞好民族职业技术教育。
  第十五条 民族职业技术教育要坚持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办学方向。专业和学制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六条 民族职业技术学校(班)要建设好实习、实验基地,努力使教学与实践相结合,不断提高学生的实际技能。各级人民政府要帮助民族职业技术学校(班)建立实习、实验基地。
  民族职业技术学校(班)举办的为教学服务的产业,当地人民政府应予以扶持。
  第十七条 职业技术学校(班)招生应适当照顾牧民子女,对边远地区可实行定向招生。
  第十八条 自治州招收工人招聘干部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制度,优先录用接受过职业技术教育或培训的学生就业。
  第十九条 民族中小学应结合生产生活实际,开设劳动技术或劳动课,普及基本劳动常识和技术知识,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劳动技能。民族高级中学可开设职业技术班。

第四章 民族成人教育

  第二十条 自治州民族成人教育的根本任务是不断提高各民族劳动者的素质。
  民族成人教育包括扫盲教育、农牧民文化技术教育、成人在职进修、自学和广播、函授等教育。
  教育、共青团、妇联、科协、农牧、工会和人民武装等部门和组织,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积极参加成人教育工作。
  第二十一条 扫除农村牧区文盲是现阶段民族成人教育的重点。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规划,采取措施,力争到本世纪末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
  扫除文盲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考核验收,对达到脱盲标准的人员由县人民政府发给“脱盲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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