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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

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
 (1993年4月24日果洛藏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通过
 1993年7月17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果洛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依法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积极开展民族语文工作,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进步和共同繁荣。
  第三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语文政策和有关法律规定,遵循藏语文发展规律,继承和发扬藏族优秀文化遗产,开展对藏语文的科学研究,为自治州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藏语文是自治州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行使自治权利的主要语文工具。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通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
  第五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干部职工互相学习语言文字。藏族干部职工在学习使用藏语文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提倡和鼓励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学习藏语文。
  第六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加强对藏语文工作的领导。自治州人民政府设藏语文工作委员会,管理全州藏语文工作。其职责是:
  1、宣传、贯彻、执行党的民族语文政策,检查督促国家法律、法规、自治条例中有关民族语言文字的规定以及本条例的实施;
  2、依据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条例,制定自治州藏语文工作的实施规划和具体措施;
  3、检查督促藏语文的学习和使用;
  4、管理藏语文规范化、标准化及其推广工作;
  5、检查督促藏语文教学、科研、编译、出版、新闻、广播、影视、古籍整理等工作;
  6、组织和管理藏语文专业人才的培训和业务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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