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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化撒拉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自治县应重视发展民间文艺,保护文物、名胜古迹,开展民族历史文物和民间文艺的挖掘、搜集、整理和研究工作。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贯彻执行预防为主、中西医结合的方针,积极发展城乡医疗卫生事业,巩固和完善农村医疗卫生网,改善医疗卫生设施,提高医疗卫生人员的素质,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重视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加强对地方病、传染病、常见病、多发病等的防治和研究工作。加强妇幼和老年保健工作。
  自治县实行中西医和民族医相结合,开展民族医药研究工作,发掘民族医学遗产,保护和利用药材资源。
  自治县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医务人员,发挥民族老医务人员的作用,鼓励集体办医,允许个人行医。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优生优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积极发展体育事业,恢复和发展民族传统体育项目,重点发展学校体育,办好青少年业余体校,积极开展职工业余体育和农村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第五章 民族关系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县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
  自治机关团结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共同建设自治县。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各民族公民进行民族团结和民族政策的教育,教育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第五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县内的民族乡和散居的其他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帮助他们发展经济、文化事业,促进各民族的共同进步和繁荣。
  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自治县的藏族乡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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