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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化撒拉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循化撒拉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26日)修改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88年6月15日循化撒拉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2年12月11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其他地方国家机关
  第三章 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
  第四章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第五章 民族关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循化撒拉族自治县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青海省循化地区撒拉族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境内还世居着藏、回、汉等民族。
  自治县辖积石镇、清水乡、孟达乡、白庄乡、街子乡、查汗都斯乡和文都、尕楞、岗察、道帏四个藏族乡。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自治机关设在积石镇。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县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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