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土地管理条例[失效]

  凡在经济开发区投资办企业和引进外资在大通地区办企业的,实行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第七条 县计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本着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非农业建设年度用地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土地的利用和保护,积极鼓励集体和个人平整土地,兴修水平梯田,改造低产田,有计划地治河造田。
  第九条 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因特殊需要占用的,除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外,还应缴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1-2倍的耕地保护费。
  第十条 未经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在自留地、承包地和其他土地上取土挖沙、打坯烧砖、建房和建坟等。  
  第十一条 承包集体耕地荒芜一年的,由村民委员会按该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收取土地荒芜费;连续两年荒芜的,加倍收取荒芜费,并收回土地承包使用权。

第三章 国家、集体建设用地

  第十二条 国家建设用地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由县土地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征用(划拨)工作。任何单位不得未批先建,擅自向土地使用者买地、租地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占地。
  第十三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征用耕地的,为该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其中,征用水浇地按规定缴纳农田水利建设基金;征用菜地每亩按7000-10000元的标准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二)征用宅基地、空闲地,为全村耕地平均年产值的2倍。
  (三)征用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为全村耕地平均年产值的1倍。
  (四)征用园地、苗圃地,为该地平均年产值的3-5倍。
  (五)征用林地、草原按省有关规定补偿。
  (六)水利工程设施按现行工程造价补偿。
  (七)青苗按该地的上一年产值补偿,其他附着物按实际价值补偿。在准备征用的土地上,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种的林木和抢建的设施,征地单位一律不予补偿。
  土地年产值,可由双方根据被征(拨)土地的类别、各类作物主副产品的年产量、市场现行价格拟定。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