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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

  第八条 省、州两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管理、指导本区域内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第九条 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综合性技术指导和服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区域内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和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搜集和传递科技情报、经济信息,引进新技术、新品种;
  (四)选择不同类型区域建立示范点,运用综合丰产栽培技术,搞好农业技术承包;
  (五)调查、总结、推广当地增产增收的农业生产技术经验;
  (六)培训农村基层干部、农民技术员和科技示范户,宣传、普及农业科技知识;
  (七)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有偿技术服务,兴办各类经济实体。
  第十条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在县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第十一条 村办农业技术推广组织和农民技术员、科技示范户,在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的指导下,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对自办、联办的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和农业科技示范户,要从技术、信息、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三章 农业技术推广队伍

  第十三条 巩固和发展以农业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农民技术员为主体的农业技术推广队伍。
  农业院校的毕业生应面向基层,充实和加强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农业生产服务。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编制的规定,配备县、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
  第十五条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可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择优聘用农业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和经过专业技术考核合格的农民。被聘用人员原身份不变,其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有计划地组织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专业进修,不断提高专业技术素质。农业大中专院校和科研机构应积极予以协助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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