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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洛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有藏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州州长由藏族公民担任。
  自治州的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中,应尽量配备藏族人员。
  自治州的一切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必须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执行职务时,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
  自治机关鼓励各民族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藏族的语言文字,藏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对能够熟练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干部予以奖励。
  自治州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一律并用藏、汉两种文字。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设立藏语文翻译和研究工作机构,做好藏语文的翻译和研究工作,促进藏语文不断发展。
  第十四条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应当有藏族公民担任院长或副院长、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工作人员中应当尽量配备藏族人员。
  自治州的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在审判和检察活动中,同时或分别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不通晓藏语文或汉语文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第三章 自治州的经济建设

  第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根据本州的实际情况,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排管理经济建设事业。
  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自治州的经济发展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大力发展生产力,改革经济管理体制,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
  第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以牧为主,多种经营,开发资源,加工增值,治穷致富的经济建设方针。
  自治机关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经济成份,充分发挥国营经济的主导作用,鼓励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发展。
  第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州内矿藏、水流、森林、草原、土地及珍稀动植物等自然资源,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破坏自然资源,对可以由本州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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