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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防教育暂行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青海省国防教育暂行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5月31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1日)废止

青海省国防教育暂行条例
 (1990年8月31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增强公民的国防意识,促进国防建设,维护国家安全,保障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防教育是对公民进行国防观念、国防知识和增强公民自觉履行“保卫祖国,抵抗侵略”神圣职责的全民性教育。
  第三条 国防教育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国防建设的理论以及党和国家关于国防建设的方针政策为指导,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防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国防理论、国防历史、国防战略思想、国防法规制度及其他国防知识;社会主义、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第五条 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凡本省境内的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街道、农村、牧区和公民,均适用本条例。
  第六条 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凡年满六周岁以上的公民均应接受国防教育。
  第七条 公民应履行下列国防义务:
  (一)依照法律规定服兵役和参加民兵、预备役军事训练;
  (二)拥军优属;
  (三)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
  (四)保护军事设施;
  (五)保守军事秘密;
  (六)参加支援前线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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