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藏语文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
(1)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语文政策,检查督促法律、法规中有关民族语言文字的条款和本条例的实施;
(2)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和本条例,制定藏语文工作的实施规划和具体措施;
(3)检查督促藏语文的学习使用和翻译工作;
(4)组织和管理藏语文的规范化及其推广工作;
(5)组织藏语文专业人才的培训和学术交流;
(6)协调藏语文工作各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
第三章 藏语文的学习和使用
第八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等领域里加强藏语文的学习和使用工作。
第九条 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下发的主要文件和布告,用两种文字同时并发,学习材料和宣传品可同时或分别使用两种文字。
第十条 自治州内的地方国家机关等单位的公章、牌匾、奖状、证件、文件头、信封、标语、公告、广告均使用两种文字。
城镇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名称、界牌、路标、交通标记和汽车门徽等凡需要使用文字的,都要同时使用两种文字。
第十一条 自治州内工业产品的商标、说明书、服务行业的经营项目、品名、价格表、票据等均使用两种文字。
第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召开大型会议,应当同时使用两种语言文字,州内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召开的工作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分别使用两种语言文字。
第十三条 自治州的藏族公民可用藏文填写各种申请书、志愿书、登记表以及撰写其它各类文书。
第十四条 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在招生、招工、招干时,应使用两种语言文字。应考者根据本人意愿任选其中的一种语言文字。在技术考核、评定职称时,应考者可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第十五条 自治州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对掌握和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文字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在进行晋级、晋职等工作时优惠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