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北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条例

海北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条例
 (1988年4月15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8年10月29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草原的保护和利用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州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促进畜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州境内的草原和农业区的草山、草坡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州、县人民政府畜牧部门主管辖区内的草原管理工作。
  乡人民政府经县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管理工作。
  农、林、牧、渔场所属范围内的草原,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监督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自行管理。
  第四条 州、县人民政府可在畜牧部门建立草原监理机构,负责草原管理的监督、检查。乡人民政府可配备草原监理人员。

第二章 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五条 州内草原属于全民所有,农业区的草山、草坡依照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六条 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固定给集体长期使用。全民所有的草原,集体所有的草山、草坡和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从事畜牧业生产。
  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草原使用权可以固定到场一级,集体生产单位的草原使用权可以固定到村、合作社,由牧户或者联产承包经营。
  第七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集体所有的草山、草坡,以及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