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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森林管护条例

  第十六条 县林业部门负责森林和林木病虫害的防治工作,制定检疫办法,对出入县境的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发生林木病虫害时,应当采取紧急除治措施,防止蔓延,消除隐患。
  第十七条 木材及其半成品出县,必须持有运输证明。
  (一)国营林场的,以检尺单、发票和出境证明为运输凭证;
  (二)乡镇集体和个人木材出县,须持乡人民政府发给的运输证明。
  第十八条 国营林场可在林区的适当地点设立护林检查站,负责木材出境的检查。
  第十九条 国营林场应根据林区条件和有关规定,划出部分宜林荒山荒地,由林区群众植树造林,林地权属不变,林木谁造谁有。
  国营林场应当帮助林区群众发展生产,开展多种经营。村民委员会在林场统一安排下,组织群众进行清林、采集等林副业生产经营活动。
  国营林场可根据森林资源,每年给林区村民批售一定数量的价格优惠的民用材和薪炭材。
  第二十条 对在植树造林、林木管护以及防火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乡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轻微的,按下列规定处罚,其中行政罚款的百分之三十,用于奖励和提留护林费,其余上缴当地财政。
  (一)盗伐北山林区木材一立方米以下、幼树五十株以下的,其他地区木材半立方米以下,幼树二十株以下的,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除责令赔偿损失,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以外,并处以违法所得三至七倍的罚款;盗伐林木超出上述数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树木以外,并处以违法所得五至十倍的罚款。
  (二)滥伐北山林区木材五立方米以下、幼树一百株以下的,其他地区木材二立方米以下、幼树五十株以下的,除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以外,并处以违法所得二至四倍的罚款;滥伐林木超出上述数量的,除责令补种树木以外,并处以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
  (三)擅自砍伐或毁坏幼树一株,砍一栽十,并处以造林费用一至三倍的罚款。
  (四)毁坏灌木林的,按价值的一至二倍赔偿损失。
  (五)毁林开荒、毁林搞副业和放牧毁坏林木的,除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树木以外,并处以损失一至二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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